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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监管食品安全:致人死者处绞刑
2011年06月15日 来源: 互联网 中华老人网 【字体:

    近年来,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,为何毒饮料、毒蔬菜屡禁不止?对此有专家呼吁要用重典,其实早在我国古代,当时的政府就用严刑峻法来维持食品安全了。

    汉唐时期,商品经济高度发展,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。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,朝廷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。汉朝《二年律令》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,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,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。《唐律疏议》规定:“脯肉有毒,曾经病人,有余者速焚之,违者杖九十;若故与人食并出卖,令人病者,徒一年,以故致死者绞。”意思是明知脯肉有毒时,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,否则杖九十。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,致人中毒,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,使人中毒者,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;使人中毒身亡者,要被判处绞刑。

    宋代,饮食市场空前繁荣,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,一些不法分子使用“鸡塞沙,鹅羊吹气,卖盐杂以灰”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。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,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,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。商铺、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,并按行业登记在册,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。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,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,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。除了由行会把关外,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,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。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脯肉有毒曾经病人,有余者速焚之,违者杖九十;若故与人食,并出卖令人病,徒一年;以故致死者,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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